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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作为经营者,这些法律问题你需知道

 

:疫情期间,租金可以减免吗?

:中山市人民政府近期颁发了《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其中对降低租金负担有以下规定:“非公有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镇两级国有(公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土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协调、推动在我市运营的其他各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倡导和鼓励村集体物业、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一、如企业承租的是市镇两级国有(公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土地、物业,可免收2月份和3月份租金。

二、如出租人系集体物业、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个人等各类主体,政府建议、鼓励出租人减免租金,但该规定不具有强制力。


:已经向员工发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报到的,企业通知不予录用有何风险?
答:已经向员工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及时报到,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予以取消录用并签订相关的协议,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经济赔偿等风险。


问: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因防控疫情特殊影响并不能机械适用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问题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当事人有什么法律救济途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法律上不可抗力。
因此,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要进行“隔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并故意与不确定人群接触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问: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  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  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  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触判定方法。
4.  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延假通知,要等单位确认才能生效吗?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不需要。”对于此类延假通知,
要等单位确认才能生效吗?答案是不需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该《通知》,是一个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并不需要盖章发到具体的用人单位。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再次发布一个内部规定,明确单位执行该项通知,以便劳动者参照执行,但若单位没有发布这个通知,并不代表这个规定不对该单位的劳动者生效。若用人单位坚持要求劳动者上班,那么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补休,或者享受相应倍数的工资报酬。


:编造、传播、散布谣言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一、情节较轻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隔离治疗期间未能上班,要发工资吗?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什么是乙类传染病?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那么什么乙类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问: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是否延长?

答: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问:疫情牵动我们每个人的心。在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根据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要求企业复工需要满足 “四个到位”。分别是: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复工生产实施方案。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规劝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回中山复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建立“一人一档”,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情发生地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督促员工居家隔离或到各镇区指定酒店、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实施封闭管理,减少员工与外界接触。生产性岗位员工禁止外出,其余人员限制出入及与生产性岗位员工的交叉接触,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生活区。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员工必须佩戴口罩上岗。设立企业测温点,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员工分开、分时段用餐,有食堂的集中供餐,独立分餐;没有食堂的,集中订餐,独立分餐,尽量避免员工集聚用餐。按照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引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 企业复工备案办理

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日向企业所在地镇区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企业复工备案表》及《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经现场复核,予以备案后方可启动复工。

 

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纳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本文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 徐周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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