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Case

首页 > 业务交流

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上班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多数企业推迟复工,部分员工因防疫需要,在延迟复工期间到岗上班。那么,延迟复工期间,在岗上班员工与在家待岗的员工工资支付是否有区别,企业是否应向在岗上班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呢?

 

一、延迟复工期的法律性质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要求,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等五类相关的企业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中山市也发布《中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市防疫指通〔2020〕2号)要求,2月9日24时至市一级响应解除前,除粤府明电〔2020〕6号文第一条明确的企业类型外,企业未经备案,一律不得复工。

广东省人社厅并未对“延迟复工”作出定性,而广东省和中山市发布的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涉企业延期复工问题所援引的法律依据均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与第49条。根据前述法律条文中涉及停工、停业、停课或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上述文件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的说法即应该是“停工”。因此,政府部门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其目的是要求企业通过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减少人群集聚集,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

综上所述,延迟复工应理解为一种疫情防控措施,延迟复工期间属于非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期,而非休假期。

 

二、在岗上班员工的工资待遇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是否等同于休假期以及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待遇问题,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全国仅上海市规定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在这期间无论是安排职工到岗工作还是在家工作,均视为加班,按照两倍的标准发放工资,若没有安排员工工作,则无需支付工资。

广东省人社厅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中明确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上所述延迟复工期间属于停工停产期,故为了防控疫情而在延迟复工期间在岗上班的不属于加班,按照停工停产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即可。在广东地区,企业对延迟复工期在岗上班员工无须一律支付双倍工资,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内的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工资;工作日8小时外和休息日的工作属于加班,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在岗上班员工及暂未在岗上班员工工资的问题

为了激励员工和平衡疫情期间在岗员工的待遇企业可以综合考虑疫情防治、员工激励、公平效益等因素,按照薪酬总额计划,充分使用优秀表彰、绩效奖励、精神奖励等正向激励方法,对延迟复工期间在岗员工发放绩效奖金,使在岗上班员工的工资待遇高于未提供劳动的员工。

员工于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企业可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和休息日,考虑优先安排年休假、企业福利年假等各类假期,施行先休假或休息再补班,休假期间的工资正常支付。

 

(本文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 肖静律师、刘红实习律师

中山市律师协会防疫法律顾问团劳动用工组审阅

Copyright © 中山市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2139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