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国有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的关系
作者简介:张爱华,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正确认识国有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的关系,准确理解党组织在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和定位,有助于正确把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但不应粗犷地认为这种领导是包揽一切,一切事情都要党去管。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存在误区,把党委会(党组会)和董事会混在一起开,党委班子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同时参会进行决策,就是坚持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但其实,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和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国有企业也是如此。按照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具体承担5项基本职能,主要包括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等,侧重于把关、监督和保障,并非“领导一切”。现代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现两权分离的营利性组织,其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条件下,这一目标的落脚点是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国有企业党组织则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委会(党组会)和董事会的混同召开,某种程度上是直接把党组织作为生产经营的指挥中心和决策中心,没有正确理解党组织对企业的把关、监督和保障这一职能。
简单地认为“党组织与董事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是片面的。《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因此,可以看出董事会的权利来自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党组织的权利主要来自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董事会的法定地位和主要职责,同时也为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空间(公司法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则以约定的形式明确了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以及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党章》规定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但在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中设置了前提条件“依照规定”。正如前面分析的,该前提条件就是公司章程约定。因此不能根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就简单认为党组织和董事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正确认识党组织和董事会的关系,关键还在于公司章程。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维护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发挥监督作用,完善问责机制”,要突出公司章程在规范党委(党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责权利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明确界定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职责界面和运行方式,制定决策清单,完善决策前置程序,将党委(党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内嵌到公司治理主体决策程序,确保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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