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Case

首页 > 业务交流

浅析如何运用自书遗嘱方式降低

律师遗嘱见证执业风险

       

作者简介:黄伟业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山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08年6月开始执业,擅长于交通事故、金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业务。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过错导致被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其中发生于我市的因律师遗嘱见证导致被起诉的案例也曾出现,以致我市律师行业对遗嘱见证十分审慎,许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不愿甚至拒绝办理律师遗嘱见证,对律师遗嘱见证几乎达到“谈虎色变“的地步。

 

这种抗拒办理遗嘱见证的业内态度也为业外的当事人所不理解。究其根本原因,除了部份律师未严格按律师遗嘱见证要求办理该业务的原因外,因代书遗嘱在我市律师见证中被采用为常用形式,同时这种代书遗嘱的方式比自书遗嘱见证存在较多的执业风险,也是导致上述结果的重要原因。

 

本文着重比较自书遗嘱见证与代书遗嘱见证两种方式的执业风险,得出自书遗嘱律师见证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律师遗嘱见证执业风险的结论,最后向我市律师建议优先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办理律师遗嘱见证,希望能够解决我市大多数律师不愿甚至拒绝办理律师遗嘱见证的局面。

 

一、代书遗嘱律师见证容易引发执业风险

代书遗嘱的方式容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

1、代书遗嘱方式对立遗嘱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容易证明,因为遗嘱是他人书写的,仅凭他人书写无法确认立遗嘱人是否神智清醒,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代书内容的真实性常被质疑,如要录音、录像,又存在录音、录像的保存问题;

2、代书遗嘱要求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才能生效。执业律师收取当事人的律师费,为立遗嘱人办理见证,虽然常被认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但是,也常有意见认为,执业律师常常是收取遗嘱中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金钱为立遗嘱人办理遗嘱见证,其中立性常被挑战,执业律师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代书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也常被挑战;

3、由于执业律师业务能力与责任心问题,容易代书遗嘱形式上的要求,如要求见证人都认真、负责任地参与见证过程而不是仅在遗嘱上签名,打印遗嘱内容能否认定为《继承法》中的代书人代书等问题都困扰着办理见证的执业律师;

4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代书遗嘱无效(尤其是因遗嘱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要求导致的遗嘱无效),容易引发见证律师的赔偿问题。

以上风险,导致代书遗嘱见证给见证律师带来较大的执业风险,而办理该律师业务的收费相对不高。所以,我市的很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都十分抗拒办理律师遗嘱见证业务。

 

二、采用自书遗嘱律师见证可以大大降低律师遗嘱见证的执业风险

1、立遗嘱人能够自行书写遗嘱,一般可以认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神智清醒,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神智不清醒又能自行书写的人基本上是不存在的,这是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不可比拟的;

2、继承法没有要求自书遗嘱必须要见证人才生效,因此,见证律师的见证行为只是“锦上添花“,自书遗嘱的律师见证不构成遗嘱的生效要件,无论见证律师跟遗嘱有无利害关系、见证律师的人数多少,均与遗嘱的效力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这个意义上,因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后即可成立,如没有法定的无效理由即可生效。

3、自书遗嘱的见证律师,即使在见证中存在一定过失,也不必然引发遗嘱的效力问题,也就说,因见证律师过错导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引发赔偿的执业风险会因为自书遗嘱的运用而大大降低。

4、自书遗嘱不存在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口述内容与代书内容是否一致的问题,免除见证律师证明立遗嘱人口述内容与代书内容一致性的证明责任,从而可以减少见证律师的执业风险。

 

三、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要具备基本的书写能力

没有基本的书写能力,只能由见证律师办理代书遗嘱,并采用录音、录像、笔录等形式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并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及形式的合法性,保证遗嘱见证的质量。

 

四、给我市律师办理遗嘱律师见证的两点建议

1、对于遗嘱律师见证,无须“谈虎色变”,只要遗嘱内容合法,加上律师负责的业务态度,引发赔偿的可能性的很低的;拒绝不是最好的态度,面对并改善执业方式、降低并拒绝执业风险才是积极的做法;

2、在立遗嘱人具备书写能力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办理律师遗嘱见证,大大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及立遗嘱人意愿不能实现的风险。

                    

供稿:市律协民商委

Copyright © 中山市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2139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