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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律服务的总结和思考

 

作者简介:罗金良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山市律师协会监事执业13年来主要从事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曾荣获中山市优秀青年律师奖、优秀律师奖、律师行业贡献奖、热心公益奖、法律援助奖、杰出公益贡献奖

 

一、我为什么要做村居的法律服务?

2005年到现在,做执业律师有十三年了,自己的法律服务业务虽涉及到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类型的企业单位的法律服务,但对村居和学校的法律服务却依然还保持着特别关注和热情,这是有原因的。

1与自己早期的职业经历有关:

在做律师前,我在中山镇区(东升镇)一所乡村中学做老师做了十个年头了,在这十年里,不仅是作为老师每一年要接触几个村的几百名学生,同时还担任了多年的班主任,几乎每一学期都要对自己所带的班级的学生进行家访,通过与农村学生的接触,走访了学生家庭,与学生家长深入的交流,对中山的村镇家庭结构,邻里关系,民风民俗,生活习惯、房屋建设、土地状态、村镇企业的特点有了初步的了解,因为有了在中山乡镇农村的生活经历,才对村居有了一定的情感。

2、与工作经历有关:

   由于当教师的后期又任职了东升镇团委委员,在政府组织的团队建设和活动中,又加强了镇政府,镇团委与村委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也使自己更加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中山市政府的政策对农村及村民的影响,逐步加深了村民、村委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及相互联系的认识。

3与农村基层的法律需求和省政府关于“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有关

根据二十年以来对村委、村民、社区的深入接触和交流,了解到农村中法律意识和依法行事的观念是比较缺失的,与国家关于“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是相矛盾的。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律师能够在这方面有所思考,有所行动,有所作为。作为一名社会执业律师来说,我们当然应该积极响应“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该战略的部署,同时,也是我们社会律师切实的利用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知识帮助社会基层,服务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式。

 

二、我们做了哪些村居法律服务

基于以上四个理由,我们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在2015年以来,共先后指派6名律师担任了七个村居(社区)的法律顾问,初步统计,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一共提供法律咨询145人次,参与现场调解58人次,在村委就某个难以决策的案件开展模拟法庭1次,参与村民会议15人次,为村民代书法律文书21次,向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出庭案件共计12件,代理村委民事案件9件,为村民小组发送律师函件12封,审核规章制度、各类合同共54次,参加村(社区)组织的活动38人次,为村委(社区)出具法律意见11件。为村委(社区)规范化、合法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缓解了村民与村委(社区)之间、村民小组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家庭之间的矛盾

同时,通过向村(社区)的提供的法律服务过程,让村(社区)的组织领导者、村民认知法律,认识到依法办事好处,为广大村民、社员树立“知法、用法、守法”的法治观念奠定了思想基础。

 

 

中山市村(社区)及村民在哪些地方需要我们村居的律师?

中山市村(社区)今年来比较集中的法律需求点有哪些呢?

经过我们6名律师的村居法律服务的经历,总结和梳理如下:

1、村选举的合法、合规性的指引; 

2、村居事务合法性审查(村委会经过程序讨论出具的村规、村约、意见、制度。); 

3、集体土地的流转合法性审查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意见、土地流转相关合同的审核等); 

4、宅基地的分配与继承的指引;  

5、村民抚养和继承的指引;  

6、村居集体土地的开发、村属土地及其他物业的出租和出售过程中合法性审查; 

7、农村“三旧”改造的策划及相关与第三方合作事宜利益性、合法性的审查; 

8、村民与村居委之间土地、物业权属及侵权纠纷;  

9、村民家庭和邻里之间的人身、财产纠纷矛盾的调解; 

10、村居活动中参加法律咨询和主题法律讲座。

 

四、什么样的律师和律师团队才是村(社区)需要的?

农村工作看似简单,容易,实际上农村工作非常繁琐,关系也相当复杂,除了要求律师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律师有一定的生活阅历,知晓当地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处理事情需要有同理心,需要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除了需要扎实的法律、法规、规章外,还需要熟悉国家,广东省,中山市等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所以,此外,还需要结合当地发展的历史,村风民情,结合当地政策,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分析问题和提出解决,从而解决问题,才能在咨询、调解过程中发挥实际作用,获得较好的效果。

接受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不能指派年轻律师助理全权负责村居法律服务事务,这样起不到法律顾问的效果,村(社区)以上列举的普遍存在的大部分的实际问题得不到切实的指引和解决,村(社区)领导、工作人员,村民与顾问律师不能有良好的沟通,从而对驻点律师不能有起码的信任,服务质量低下,导致村(社区)可能会认为政府倡导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是走形式,完成任务,甚至是混国家补贴,对村居法律服务的体验感差,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意见大。

因此中山的村(社区)需要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

1、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专门的村居法律服务团队,即使因律所条件或制度限制,不能成立村居法律服务团队,也应当指定村居项目负责人,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如果村(社区)出现沟通和服务的问题,村居或司法相关对接人员可以通过沟通平台直接反映到律所村居负责人处。

2、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应该指派的驻点律师必须是一定的执业经历,熟悉农村工作模式,了解政府关于农村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沟通和调解工作经验的律师。农村的调解工作与律师在律所承办诉讼案件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农村的沟通和调解工作首先需要取得村民(居民)对调解人员的信任,有生活阅历,对农村情况有深入的了解的人员更容易取得基层工作人员和村民们的认可和信任。

3、中山的村(社区)法律服务需要律师事务所、驻点律师、律师助理建立紧密的沟通平台,需要驻点律师保证有亲自下村(社区)的时间。这里有两点需求:首先,驻点律师要确保与驻点的村(社区)的组织领导者、工作人员保持经常性,无阻碍的联系。有重要的问题需要驻点律师出面解决的,驻点律师应当第一时间了解到,并判断问题的重要性且及时地给出反馈意见。其次,驻点律师需要确保每个星期到驻点的村(社区)值班地点。农村的基层组织和个人法律意识不够强,有时候是被动地接受法律的服务。很多村居事务是出了问题才想到需通过法律,需要律师充分了解村(社区)村情、社情,在事件酝酿和进展的过程中能及时发现问题,指引村(社区)规范化管理。如果我们驻点的律师对村情、社情比较熟悉和了解,许多村(社区)事务在开始和处理的过程中,能够得到律师的及时的指引,农村事务的管理会就会更规范。我了解到,有的村(社区)法律顾问驻点律师一年都没有到过该村(社区)一次,如果是这样,如何能保证能切实地向村委、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呢?

4、有开展基层法制宣传愿望和组织讲座能力的律师担任驻点律师。村(社区)存在的问题比较集中,有代表性,我们村居的法律顾问可以利用宪法日、禁毒日、妇女节、重阳节等节日以及镇街赶集日、圩日、村(社区)“两委”换届、村(居)民代表大会等重要节点针对不同对象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这也是做村和社区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驻村的律师,连一次村(社区)的咨询现场都没有到过,连一次村(社区)关于农村具有代表性法律服务需求的“土地、家暴、继承、村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等主题的讲座都没有开展过,我认为做村(社区)的驻点律师是不合格的

5、重视对村(社区)工作记录和汇总的工作的律所和律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是我省部署建党和国家关于“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具体行动,需要我们驻点律师首先做到规范化,智能化,做好村(社区)工作记录和统计是方便服务对象和主管机关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评估和统计。也是考评律师事务所对村(社区)工作的管理,专业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由于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在我国属于探索总结阶段。所以更是需要我们律师提供最新的一手资料,根据统计村(社区)法律需求类型,律师服务的模式,服务对象的体验不断探索,总结和提高服务质量。

 

五、给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村居等部门的一些建议参考

1、要鼓励村(社区)自主选聘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服务的律师,尽量减少镇政府、司法所进行统一的采购和摊派。毕竟接受服务的主体是村(社区),每个村(社区)都需要律师为其解决实质的法律问题,他们接受服务的体验最真实,最迫切。他们才知道什么律师所和律师适合自己的需求。从2014年到现在,“一村(社区以法律顾问)”已经推行了将近四年了,我们村(社区)对律所和律师有了基本的了解,通过四年的服务和交流,形成了自己个性需求。镇政府和司法所可以以村(社区)自主选聘为主,镇政府和司法所引导和推荐为辅。

2、可以鼓励村(社区)对曾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律师所和律师评价好的,应当允许村(社区)与该律所签订相对长期的服务合同,避免因法律顾问律师频繁更换影响服务效果。

    3、要鼓励和倡导律所和驻点律师尽量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减少手机签到,电话、微信、QQ线上服务。如果说报表上是通过电话或微信、QQ提供的服务,我认为,即便登记的再多,其服务的真实性暂且不问,起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敢认可。农村法律需求者,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不习惯使用线上服务,且普遍认为面对面的服务质量高,交流充分,这种面对面的服务方式现在还是被广大农村基层服务对象所接受的。

 

多年以来,在广东省的同行交流中,我们中山的公共法律服务得到了同行们的广泛认可。2014年5月16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有四年时间了,中山市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在中山市司法局、各镇区政府和司法所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已经深入开展并取得很好的服务效果和社会效应。当然,由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是国家推进法治化进程的一种方式性尝试,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尤其是一线服务的律师同行不断的摸索,思考、总结和完善。撰发此文供中山市的同行中的同行者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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