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乱开三类证明的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游志尧,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业务、劳资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兼攻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执业5年,现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风险防控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前言
员工在开具证明时,很多时候会要求公司开高于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又或者要求填写与实际不符的离职理由。此时,不少用人单位出于人文关怀,都会一一答应。但是这个看起来很不起眼的小动作,实质上却会给公司埋下不小的隐患。
一、工资收入不能随便证明
案例
陈某系纸箱公司的销售主管,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加销售提成,平时月工资收入6000元左右。陈某计划买房,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要求陈某出具10000元以上的工资收入证明,陈某遂向公司提出开高收入的要求。出于人文怀,公司同意了陈某的要求。
过了不久,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跟着公司也收到了陈某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补足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等请求,其中的请求就包括了公司为陈某购房之用的收入证明。
最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高开收入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
一方面,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反驳收入证明的工资数额,另一方面,公司在工资方面管理不规范、劳动合同中工资约定不明确,这两方面因素都导致公司在产生纠纷后处于被动状态,只能哑口吃黄连。
二、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案例
2016年7月,李某入职驾校公司,任教练员一职。由于正值旺季,公司人事主管没来得及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尾,李某以私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于9月初办理了离职手续。
过了不久,李某找到驾校公司的人事主管,说希望能开长工作时间证明,以便李某能顺利找到下一份工作,请求公司为其出具2015年5月入职驾校的证明。基于李某已办理离职手续,且交了辞职信,遂驾校公司的人事主管为李某开具了“李某于2015年5月入职公司任教练员,于2016年8月离职”的证明。
很快,公司收到了劳动仲裁委的寄来的资料,原来是李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的工资,并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终,劳动仲裁委以驾校公司之后出的证明为依据,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开具不属实的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公司单纯出于好意,违背事实开具证明,事后只能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离职原因不能随便证明
案例
2010年3月,关某入职电镀公司,并于2015年2月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随后以公司以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
不久,公司收到了关某的仲裁申请书,以非法解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提交了关某的辞职书,以证明关某辞职在先,关某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最后,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关某辞职在先,裁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为员工虚构离职原因开具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
在现实中,有不少企业体谅员工,帮助员工争取利益,但是人文关怀不能建立在违法基础上,而应当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细节。
企业该如何为员工开具证明?
1、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约履行劳动义务,同样也有权利要求企业为自身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企业决不能为了避免自己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绝来自员工的正当的证明开具要求。
2、当员工有正当的理由要求企业开具证明,企业不仅应当认真对待,还应当积极配合。
但是,为了企业不要重蹈案例中三个公司的覆辙,建议企业在开具证明时:
一、确保证明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可弄虚作假。
二、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
三、对于加盖了公章出具的证明做好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