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Case

首页 > 业务交流

481号文没了,医疗补助费还有吗

 

作者简介:徐小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19年,现任中山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先后获得中山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奖、优秀委员会主任奖,广东省律师协会文章评比一等奖、优秀委员奖,中山市工会法律服务优秀律师等奖项。

 

【要点导读】

原劳动部发布的(1994)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宣布废止,该“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补助费今后还能否适用?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还能否获得医疗补助费?

 

【典型案例】

王大锤于2011年8月10日入职某运输公司担任货车司机,月平均工资5000元,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3月31日。2017年4月8日起,王大锤因肝硬化等症多次住院治疗,并施行部分肝切除手术,后长期请假休养,一直未能恢复上班。2018年1月,鉴于王大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情未能痊愈,无法坚持工作,运输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之规定,解除与王大锤的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大锤认可自己因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工作,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认为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运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500元(5000元×6.5个月),医疗补助费45000元(5000元×9个月)。

王大锤关于医疗补助费的主张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

 

【评析】

在以前,这个问题是毫无疑义的。

原劳动部发布的(1994)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规定很清楚,王大锤这种情况,不但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还能获得至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确认是重病,可以获得九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然而问题是,2017年11月24日后,王大锤还能拿到这笔钱吗?

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17)87号文,宣布废止一批文件,其中就有上面的(1994)481号文。也就是说,关于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从这一天起,没有了。王大锤的劳动合同是在2018年1月解除的,此时481号文已经废止,王大锤还想获得医疗补助费,恐怕真的有点难了。作为对方律师,笔者也曾试图寻找一点依据,但是好象真的没有。

要说没有,也不是绝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还留了一个尾巴。这一条是这样规定的:“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注意最后一句,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这份文件目前并没有废止,仍然是有效的部门规章。只不过,这里只是说要支付医疗补助费,至于具体怎么计算,没有下文,需要其他规定配套。这个配套规定就是481号文,可是现在,该文已经作古了,劳动部的这条规定也就成了无法落地的摆设。笔者斗胆猜测,随着481号文的“病退”,这条规定也恐将命不久矣。

王大锤想要拿到这笔钱,悬了。

不过,医疗补助费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虽然481号文没了,但并不意味着从此没有了医疗补助费这个东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仍然有机会获得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此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为节省篇幅,这里不一一引用。

这三份文件概括起来就是表达了这么个意思,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可以获得至少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1、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

2、被鉴定为5-10级伤残;

3、合同期满终止。

也就是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合同期满时,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拿到医疗补助费。

上述三份文件,目前仍然是有效的。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在合同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再拿医疗补助费了;但是,如果是合同期满终止的,仍然可以拿到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并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这句话也可以过来说:虽然合同期满终止仍可以拿到医疗补助费,但如果是合同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则再也拿不到医疗补助费了。医疗补助费一只脚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假如王大锤到2018年3月31日合同期满才离职,此刻已经坐在家中数钱了。当然,运输公司不会给他这样的机会。

不过,医疗补助费毕竟是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产物,带有浓厚的旧体制职工福利的性质。何况解除劳动合同已无须支付医疗补助费,则合同期满终止却要支付的法理正当性何在呢?故上述三份文件还能存活多久,笔者持围观态度。

 

【尾声】

经仲裁员释明相关规定后,王大锤与运输公司达成和解,运输公司支付了一笔钱,王大锤撤诉。

 

 

供稿:市律协劳动委

Copyright © 中山市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2139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