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届满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情形分析
案情简介:
魏小姐在工厂上班10年,现已经52岁,其所在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魏小姐已届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由于魏小姐未购买社保,因此未能领取养老保险金。魏小姐询问,其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意见:
鉴于各地对社会保险的补缴事宜规定不同,本文主要从本律师了解的中山市社会保险补缴情况出发,论述魏小姐可采取的救济手段。
一、劳动者曾经购买过社会保险,处理手段如下:
若魏小姐曾经在中山市购买过社会保险,即其在社保局有过参保记录,魏小姐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但考虑到魏小姐已届满退休年龄2年,社保局能否予以补缴具有不确定性。若社保局同意补缴,用人单位承担补缴责任的期限也仅为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同时魏小姐承担其自身应当承担的部分。若魏小姐不同意补缴其自身应当承担的部分,魏小姐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此可知,若用人单位补缴后仍不足15年的,魏小姐可一次性或者分期补缴剩余年限的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不承担该部分的费用。
二、劳动者从未购买过社会保险,处理手段如下:
因魏小姐已届退休年龄,若魏小姐从未在中山市购买过社会保险且魏小姐已届满退休年龄2年,社保局可能不会受理魏小姐的补缴申请,魏小姐可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前述规定,由于社保机构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的补缴,魏小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对无法享受社保待遇部分予以赔偿。魏小姐在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供社保局不能补办的证据,同时需证明其因无法补办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损失数额,否则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会支持其主张。
基于社保的补缴事宜政策性非常强,以上仅为本律师通过个案总结的经验,具体到不同个案时,劳动者可综合考虑自身掌握的证据,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 许勇、何胜兰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