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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在身体健康或意识清醒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即行为人对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的事务提前做好安排的规定文件,让行为人提前表明在自己无法自主时想要得到的医疗护理要求。签署《生前预嘱》后,对条文的理解适用,在法律上存在的一些值得探讨问题。

 

一、关于《生前预嘱》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或者支持行为人以签署《生前预嘱》的形式来表达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前所需要的医疗意愿的规定。法律上赋予行为人相关的自主决定权,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规定,行为人在知晓自己病情和医疗措施的情况下,有表达自己医疗意愿的权利,而且该权利需要明确表达,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行为人的意愿。

 

因此,行为人签署《生前预嘱》本身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伤病末期的诊疗过程中,行为人作为“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同意权和医疗方式的自主权选择权。所以,行为人提前签署类似《生前预嘱》的文件,是合法有效的。

 

二、关于《生前预嘱》的形式要求

 

《生前预嘱》的内容涉及到行为人对自己在疾病末期医疗方案选择,预嘱的内容必须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时,行为人应该具有可以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能力,意识必须清楚,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预嘱的内容,行为人必须充分知晓且充分理解,防止“被预嘱”的情况发生。

 

格式上,自书签名的版本比打印手写签名的版本更具说服力,如属他人代书的,代书人须与行为人没有利害关系,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面证明,代书人签名。

 

三、关于《生前预嘱》的效力问题

 

法律允许公民可以通过《生前预嘱》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某种医疗意愿,行为人希望这种意愿在自己没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可以实现。但在实践中,这种意愿是否能够实现需要得到亲属的认可和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需要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在不宜向患者说明,不能够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也就是说,在行为人重病昏迷或临近死亡的情况下,这种决定权从行为人本人转移给行为人的家属。在行为人家属作出决定时,其家庭成员间往往出现意见分歧。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提前立有《生前预嘱》,让家属知晓行为人生前意愿,可以帮助家属更好地做出决定,既能实现行为人的意愿,又能防止家属之间分岐的产生。

 

从目前的医疗现状来看,患者在严重疾病时放弃治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更多的是考虑到经济因素。从尊重患者的意愿,尊重患者亲属的权利的角度出发,对放弃治疗类的《生前预嘱》,我们应考虑患者自身疾病是否已经恶化到不可逆转的程度?患者是否在清醒时作出要求放弃治疗意愿?作出放弃治疗意愿是否与《生前预遗》订立的情况相一致?患者的近亲属的有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若达到以上条件,遵循患者的意愿,让死亡自然来临,是患者的最大限度尊重,让患者有尊严地离开。

 

                                          作者: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 黄杰仁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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