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简报2017年第2期(总第35期)
一、工作动态
1、我市律师积极参与构建工作
A我市律师出席省律协村(社区)法律顾问委首次会议
5月6日上午,省律协村(社区)法律顾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国雄、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匡腊光分别作为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积极参会履职。
会议传达了省律协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培训班的会议精神,对该委员会2017年工作计划、委员分组情况、主题法治论坛等进行了说明。会上,唐国雄律师就省律协村(社区)法律顾问委员会赴中山市调研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作了汇报发言,重点介绍了我市村(社区)法律顾问经验,如村居服务团队化、集约化、专业化以及利用村居推动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匡腊光律师提出应提高省内部分地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费等建议。
B 我市律师进学校开展“反校园暴力”专题讲座
4月17日,继第一城小学、员峰小学之后,受中港英文学校邀请,凯行所朱志强律师为该校小学部 400余名师生举办了一场关于“反校园暴力”的专题讲座。朱律师围绕“远离校园暴力?走进幸福课堂”这一主题,通过播放视频,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对常见校园暴力行为、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预防与应对等方面进行了生动阐述。讲座最后,朱律师还通过有奖问答的方式与同学们展开交流与互动,在场学生表现活跃、反应热烈,纷纷举手抢答。本次讲座引起了同学们的极大共鸣,切实增强了同学们的防范能力与法律意识,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作用。
C 我市律师为南朗镇工会干部分享劳动领域热点问题
4月21日下午,应中山市南朗镇工会邀请,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晓凌、范绍亭、王恩亮参加了“南朗镇工委会基层工会干部交流分享沙龙会”,结合企业在劳动人事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讲解与讨论。沙龙活动由范绍亭律师主持。
沙龙会上,王恩亮律师结合经典案例,为各工会干部讲解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应尽到调查核实之责等热点问题。
随后,余晓凌律师通过列举中山企业实际案例,讲解了工伤认定、工会意见书写等内容。各工会干部还就工伤认定、病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等问题与律师们进行了探讨。
D 我市律师受邀为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授课
4月21日上午,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敏为市政府东区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题法律讲座。
钱敏律师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范行政执法风险”为主题,从当前行政执法所面临的现状入手,着重针对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结合“老虎坑”环保事件、“小黄车”“僵尸车”的管理等实际案例进行了全面的讲解。参会人员纷纷表示,钱敏律师的讲座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对行政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进行了有效的指导,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
E 2016年我市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成绩斐然
4月28日上午,我市召开2017年立法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今年立法工作。
今年,我市将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突出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着重解决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今年的立法项目共有5件,继续审议项目是《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计划提请审议项目有《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和《中山市儿童托管机构管理条例》,预备项目有《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条例》和《中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会议下发了相关单位的经验介绍,回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6年地方立法工作总结。2016年,我市律师全面参与了多个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成绩斐然:程禹斌律师获聘为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保信所接受市供电局的委托,起草了《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君品所开展了表决前评估,该法案将于今年上半年进入三审。此外,在我市第一部与地方性法规《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部地方性法规《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的立法过程中,中元、金丰华、保衡等三家律所的律师分别应邀参加了专家论证、立法协商、立法前评估等工作。
在政府立法工作方面,2016年,保信所、保衡所联合组织了《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的专家评估及立法论证会,根据市律协的安排,保信、保衡所律师联合承担了《中山市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保衡所律师参加了《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专家论证会,保信、保衡两所对《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论证。
F我市律所助推村居换届选举工作获赞誉
5月11日,中山市港口镇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向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发来《感谢函》,感谢其作为港口镇村(社区)法律顾问,积极履行职责,指派具有基层政府和村居服务经验的律师为其9个村(社区)开展“两委”换届专题法律讲座,提高了村(社区)干部、党员和居民群众依法有序换届选举的意识,为换届选举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氛围,助推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自今年4月“选举换届月”以来,国融所受港口镇党委政府邀请,分别为其辖区9个村(社区)开展全覆盖、多方面的换届选举专题法律讲座,就换届选举流程中可能发生的倾向性问题和预防方法进行了细致讲解,强调了依法选举、民主投票的重要性,倡议社区群众正确树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选举理念,正确履行选民义务,选出社区称职的“好管家”。
据悉,国融所积极响应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号召,为村(社区)“两委”换届提供法律保障服务,结合港口镇各村(社区)的不同情况,紧密配合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在正式选举日前高质量地完成讲授任务,并为村(社区)如何高效组织换届工作提供了综合性、实用性的法律建议和指引,为村(社区)“两委”换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在国融所的大力配合下,港口镇9个村(社区)已顺利完成“两委”换届工作,共选出了55名支委委员和29名村(居)委委员。
G我市律师参与《广东省统计条例》的修订
为适应新时期广东省统计改革发展的需要,近日,省统计局在我市召开《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市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部分镇区统计办负责人、中介代表以及来自不同行业的企业代表近30人参加了座谈会。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禹斌参加了会议。
会上,省统计局副局长朱遂文就全面修订《广东省统计条例》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与会代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围绕法理依据、条文条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名录库维护、统计资料公布、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统计单位和个人表彰等问题踊跃发言,积极表达意见和建议。程禹斌律师就条文的规范表述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获得了省市统计局两级领导的肯定与回应。
H我市律师积极参与工会法律服务活动
4月28日,南朗镇工会法律服务站律师团、洋三所律师雍雪林、幸泽胜、蓝军明、刘庭清、陈嘉颖与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律师李凯、梁友明参加了在南朗镇全民健身广场举行的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晚会暨三工联动职工服务示范点揭牌仪式活动。
随着活动的开展与深入,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聚集到了法律咨询服务现场。为了打消工人朋友们的疑虑和紧张,7位律师主动与前来咨询的工人攀谈,认真详细地了解他们的法律需求,对工人们所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活动中,律师们为工人、群众解答咨询数十人次,发放职工权益保障、维权及法律服务站等宣传材料上百份。此外,律师们还与南朗镇工会深入研究、沟通了集体劳动合同及集体工资协商等相关事宜。
7位律师的法律咨询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组织方及与会工人朋友们的一致点赞。
2、市律协积极参与构建工作
A中山律协与东莞律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交流座谈
5月18日,中山市律协会长卢宏盛带领该会商事仲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封谟喜,副主任匡光文、廖永强、荣鸿飞,主任助理何燕东,委员韦坤一行7人,与东莞市律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展“三方”交流学习活动。
会上,东莞律协副会长周云介绍了东莞律协在广东率先成立商事仲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初衷和经验。东莞律协仲裁专委努力“搭建三个平台,完成两项工作”。“三个平台”分别是律协与仲裁机构之间的组织平台、仲裁员之间的交流平台、律师与仲裁员的互动平台。通过搭建三个平台,完成在律师行业中推广商事仲裁,向仲裁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仲裁员这两项工作。
卢宏盛会长也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中山律协商事仲裁专委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强调了中山律协与广仲共同构建沟通交流平台的重要性。
随后,广仲中山分会、中山律协、东莞律协商事仲裁专委就东莞、中山两地律协与广仲深化合作、实现共赢,如何完善仲裁员准入机制、更新机制、培训机制,如何进一步培育、服务维护仲裁服务市场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最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非淆对座谈会进行了总结,他将律师与仲裁机构看作是法律行业真正的市场共同体,在中央推进“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下分析了仲裁机构、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希望中山律协、东莞律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都能够抓住身处粤港澳大湾区的有利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
B我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得到市公安局等部门大力支持
日前,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在执法办案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切实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为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提供便利。一是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移送起诉的案件,按要求将案件移送起诉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二是保障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不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三是依法接收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由各分局法制大队案管中心负责接收,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
近期郑泽晖副市长到市司法局、市律协调研工作时,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向郑泽晖副市长反映了我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障碍和困难,请求郑泽晖副市长予以帮助协调,并按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至市府办。市公安局的此次发文,正是对我市律师反映相关问题的积极回应。此外,对于律师反映比较强烈的调查取证难问题,市司法局、市律律协相关领导多次前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沟通,市府办也积极组织各方协调,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获得市国土资源局的支持。
二、媒体报道:
A 中山全省首推政务公开工作顾问机制 首批聘请5名法律顾问(来源:2017-05-05南方日报)
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法律顾问聘任仪式,现场聘请5名法律顾问。据悉,此次聘请政务公开工作法律顾问是全省首创的做法,他们将充分发挥“外脑”和“智库”的作用,为中山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客观、专业的法律意见。
本次首批受聘的5名法律顾问,将主要负责协助中山市起草、修订、审查、解读关于政务公开及政府重要的政策措施,对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对政务信息工作交流、业务培训、课题调研等与政务公开相关的法律事务中提供法律咨询。
据了解,中山市一直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作为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以政务公开为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此次聘请5名法律顾问,是进一步以政务公开为抓手,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社会预期引导,进而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经验介绍
办理法援刑事案件的“五勤”
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清华
近几年,中山市法援处指派我处理多起刑事案件,法援刑事案件一般是指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保证其刑事诉讼权利。通过这几次办案,我深有感触,要办好一件法援刑事案件,一定要做到“五勤”:
一、要勤“会见”
根据刚修订的《律师法》,现在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三证”即可,不像以前一样要经过审批程序。只要不是重大、涉黑、涉毒、敏感案件,看守所一般都会尽量提供方便,保证律师依法办案。律师应当好好地行使这一会见权利,勤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面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真实情况,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事人;二则对失去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律师的会见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心灵上的安慰,可以起到一种心理辅导的作用;三则可以提供一些人性的关怀和帮助,看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家里人提供一些什么钱以及物质方面的帮助,及时把他们的相关要求反映出来,反馈给看守所当局及家人或亲人。会见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办好刑事案件的第一步。
二、要勤“沟通”
律师不仅是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是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亲属提供法律服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家人或亲人失去人身自由而焦急万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又无权去看守所会见。此时律师一定要像桥梁一样,起好“沟通”作用。律师一定要多点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人或亲人联系,及时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一些情况转达给他们的家属或亲属,也要把家属和亲属的一些情况反馈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律师把从公、检、法机关打听到的,该案进行到什么阶段的相关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和亲属。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也有利于避免家属或亲属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听过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亲属抱怨,律师就知道收钱,收了钱,什么事也不做,我们什么情况都不知道!这是律师不负责任的表现。作为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我们无法改变,而且我们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检、法机关也不一定会采纳,但是我们及时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人和亲人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案件的相关信息,即使我们最终没有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人亲属都会对我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心存感激的。他们会说,没办法,律师已经尽力了。故承办律师一定要勤“沟通”。
三、要勤“调查”
一位伟人曾经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定要勤调查,了解事实真相。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目击证人,最好能够联系到办案民警了解情况(当然办案民警不一定会理我们律师,而且对我们律师有一种排斥心理),还可以到案发地做实地调查,这样才能找到或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才能据此提出一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所以承办律师要勤“调查”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提高办案质量。
四、要勤“跟进”
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一定要抱着负责的态度“跟进”案件。多跟公、检、法三个机关联系,看看案件处于什么阶段了。有报载,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及时跟进,案件经法院审理已经判决了律师都不知道。这样当事人不投诉才怪呢!
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一些辩护意见,有时律师的一些辩护意见会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甚至于会影响检察院作出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同时跟进案件,可以监督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办案,看看侦查羁押期间、审查起诉期间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所以承办律师要勤“跟进”,才能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2013年下半年市法援处指派的张某涉嫌抢劫、抢夺、盗窃案,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某涉嫌抢劫、抢夺、盗窃案23宗,如果法院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某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作为辩护律师,一宗一宗地审查指控的证据是否符合“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看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形成证据链。辩护律师不是帮助罪犯摆脱指控,而是要帮助当事人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张某涉案8宗,最后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被告对判决心服口服,认罪服法。也真诚感谢辩护人的辩护!
五、要勤“钻案”
办好一件刑事案件必须了解和熟悉相关程序法,接受委托后,更要仔细钻研案件,熟悉相关的实体法。比如雷某某涉嫌绑架案,我和指导律师仔细研究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搜寻相关案例和判例,还和我们所里一位刑案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起讨论该案,在法庭上,我们提出了公诉人以绑架罪提起公诉定性不准确,应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较为合适的辩护意见。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我们仔细研究刑法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定义,在法庭上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法庭都充分考虑了我们的辩护意见。罪与非罪,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上是有很大区别的。律师一篇辩护词写得如何,可能会影响法官的定罪量刑。2014年下半年市法援处指派的罗某故意伤害案,因本律师在法庭提出罗某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案发时,被告属于发病期间,最终法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被告虽然造成了受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最后法院还是从轻判处,只判了一年六个月,被告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因此只有勤钻研案件,才能提高办案水平,更好为当事人服务。
老老实实做人,勤勤肯肯做事,这是作为律师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和要求。要办好一件法援刑事案件,更要“勤”字当头。只有勤勤肯肯做好每件事,尽心尽职,才能保证我们的服务无瑕疵,让我们的当事人满意,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服务。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
主编:周琬珉
副主编:张宁、陈家晓、陈燕维、殷坤仪
编辑:梁婉薇、罗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