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界信息

业主与物管纠纷咋办?我市律师界人大代表

建议这样解决

 

“小区是业主共同的家园,动员业主共同建设、共同治理才能共同分享。”市律师界人大代表陈旭成表示,目前我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数量不足30%。由于各住宅小区业主缺少统一的组织,难以形成对小区的有序监管,造成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矛盾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近年来,陈旭成律师接到不少关于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打官司的案件,一般是因房屋质量、维修、小区管理、车位车库产权及管理、物业收费、小区公用部分使用及收益等发生纠纷。这主要源于我国房地产业经过20多年的长足发展,各种住宅小区布满了城乡,从根本上改变了城乡居民传统的居住模式。对居民小区的管理和服务的许多功能,都由居民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推向了市场,交由物管服务公司负责。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导致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和物管服务公司会发生纠纷。

 

  陈旭成律师近年来一直关注小区业委会的组建进程,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深入基层进行走访调研,并且连续多年就小区业委会的相关问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出建议,我市要加速推进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

 

  陈旭成律师建议,有关责任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建及管理工作。“要完善管理制度,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住宅小区,应当主动协同社区居委会联系小区业主,组建该小区的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在1年以内协助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他还建议,应该要求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小区,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予以处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推动小区业委会组建工作,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让居民过上更幸福的生活。

 

Copyright © 中山市律师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21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