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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律师论文收录于《广东律师》杂志

 

近日,由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磊撰写的论文《刍议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国栋撰写的论文《抵押权设立后对主合同款项性质之变更,抵押权之效力是否及于变更后的主合同?》,分别收录于《广东律师》2016年第五期(总第208期) 。

 


《刍议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通过论述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阐述不能单纯只从两罪侵害的法益,以及是否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损毁行为来区分两罪的观点。

 

《抵押权设立后对主合同款项性质之变更,抵押权之效力是否及于变更后的主合同?》以抵押权经过合法程序设立后,双方当事人的主合同法律关系从买卖关系变更为民间借贷关系,抵押权之效力是否及于变更后的主合同为主线,阐述律师观点: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如果主债权发生了变更,抵押权也应相当相应地受到影响。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并未加重抵押人的负担,则抵押人仍然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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