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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市律协省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联合召开研讨会

多位专家畅谈反家暴法实施情况

 

为了更好地交流和研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婚姻家事律师实务中遇到的新问题,9月30日,由省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中山市司法局主办,中山市律师协会承办的“《反家庭暴力》实务研讨会”在市司法局会议室举行。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市律协会长廖祥平,省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主任游植龙、副主任宋耀红、宁淑娟、唐剑明及秘书长邓云龙,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市人大内司委综合科科长林沛瑜,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巫洁云,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家事审判单元审判长钟劲松,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吴合波,市第二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邝羽,市公安局法制监管支队教导员叶向阳,市民政局副科长陈启枢,市律协秘书长周琬珉以及我市执业律师等100余人参加研讨。

 

 

       主持人宁淑娟:《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由广东省律协和中山市司法局主办,中山市律协协办的《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研讨会,邀请了省市有关部门领导、省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的委员们、中山市部分律师参加会议。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意义重大。据统计,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约占72%;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源于家庭暴力。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家庭暴力也是引发女性犯罪的最主要因素,以中山地区为例,79.88%的女性认为家庭原因是导致女性犯罪的主要因素,而在家庭矛盾中,77.05%的女性认为家庭暴力是容易诱发女性犯罪的主要因素。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明确了“预防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改变了家暴是家丑,“民不举、官不究”的思想。

 

祥平会长致辞:今天大家参加由市司法局与省律协主办的反家暴法实施研讨会,我代表市律协表示热烈欢迎!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和谐是每个人追求的目标,但无法否认家庭暴力客观存在。为了预防家庭暴力,建立和睦文明家庭关系,出台反家暴法,从预防处置颁发人身保护令等方面对反家庭暴力进行了全面规定。但由于实施时间短缺乏配套措施,缺少实践操作经验。希望本次研讨会可以对法律实施的各种疑难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游植龙主任2010年中山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实施人身安全保护的会议记录,司法实践也有人身保护的裁定。中山的反家暴工作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所以研讨会在中山举行是很合适的。希望通过此次会议,提高大家对反家暴的重视,同时也让律师全面认识反家暴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该部法律。

 

       卓冬青教授:中山反家暴走在前列。反家暴出台是立法进步,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抱着学习的心态了解中山的具体情况、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关于司法实践活动。法院在审理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家庭暴力的认定瓶颈是什么?对家庭暴力的证据如何认定?谩骂恐吓(经常性)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另外,是否还有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打骂之外的是否也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法官如何运用好自由裁量权?这些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建议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

       关于庇护的问题。庇护所利用率能否提高?接受庇护的受害人个人隐私是否可以得到保障?人身安全是否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建议改为不对外公开的秘密庇护所,庇护所的设立也能进入地方性立法。

      公安部门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广东省公安厅出台的告诫书制度指引已经进行了部分细化。但能否更进一步科学细化操作规则?以上问题实务中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

 

      巫洁云部长做了一些尝试,摸索阶段有赖于各个部门的通力配合。反家暴是一个全社会的工作。2010年妇联、法院和公安联合出台人身保护令的会议纪要,是在家事审判诉调对接工作前提下出台的。妇联在宣传预防和心理方面的工作责任重大,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所区别。国家强制力监督,我们做缓性辅导,立足宣传辅导工作。今年的重点是宣传反家暴法,市妇联和邦杰律师所合作做了30场巡回讲座。另外,注重普法形式的生动有趣和多元化,围绕反家暴法编制文艺节目送法下乡。

 

      向阳导员: 公安机关已经全文下发了反家暴指引刑事案件管理系统中已经添加了告诫书的指引 ,要求每个分局基层派出所一月一次及时反馈。考虑到家庭因素,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主要选择调解方式,很少做出实质性的处理。忧虑:如果做出处理,会不会激化家庭矛盾,引发进一步的冷暴力。考虑家庭内部和谐为重,告诫书用的比较少。

 

       钟劲松副庭长2010年开始,广东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开始,中山第一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基层审判改革试点单位 2010年就颁发了全国首例人身保护令,市妇联提供了很大的支持,最后调解结案。从案件情况来看,60-70 后是家暴的高发人群。反家暴法实施前法院共颁发了7例或8例人身保护令,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又有4例人身保护令颁发。证据上基本上都有子女证言、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调查记录等,证据比较充分。但是我认为颁发人身保护令并不代表法院一定认定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颁发的目的在于预防和保护,可以单独作为案件提出,结合证据灵活运用。

       关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认为反家暴法关于人身保护令的规定过于模糊需要进一步细化。第32条“执行问题”:协助执行的主体能否扩大?另外希望公安机关给与协助。

 

       吴合波法官:认为在审判实践中设计家暴案件最大的问题是证据问题,当事人普遍存在证据不充分,缺乏现场记录的作证,所举证据关联性不够,证据不足以形成链条。所以很难在审判中对家暴进行认定,很难支持诉求。认为现场证据的固定很重要,需要公安机关更科学的出警,及时有效固定书面证据,帮助当事人完成证据链条。

 

陈启枢副科长:社工社救两个机构都跟民政有关。家暴程度较轻的时候社工作用重大,能起到协调疏导的作用。2012年就在市婚姻登记中心成立了婚姻家庭辅导室,为愿意接受调解的离婚夫妻提供专业服务。但中山的社工在反家暴方面专业程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提高社工的专业知识水平。另外,反家暴法对庇护时间没有明确,户籍人口非户籍人口是否需要区分,非户籍的人口在中山生活如何解决,超过了一定的庇护时间是否需要启动遣返程序等等问题,还需要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中山市目前暂时没有主动前往救助站要求庇护的。


      剑明律师:法律出台是好事。家暴是原生家庭伤害的延续。矫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我国对未成年的家暴也很普遍,需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能否借鉴国外的爱心家庭在我国进行推广?

 

       耀红教授:广东省反家暴实施细则正在酝酿中。中山的反家暴工作走在了全省,各方面做得不错,前期我有调查。今天看到这么多机构参加觉得很荣幸。反家暴法是一个社会法,基于人权产生,全社会要介入。政府要管,统领机构很重要,妇工委是全面负责反家暴的工作机构。该法的特点是对各个政府机构以及妇工委、学校和医院都进行了职责分配,纳入反家暴范畴之内,但需要建立联动机制。中山市需要更进一步联动:1、政府部门联动。公安、民政、司法局、统计局、卫生局、教育局的联动。2、司法部门的联动。公安下了指示,训诫制度是其中一个制度。公安人员需要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科学处置家暴,帮助完善固定证据。法院审判法官注意区分家暴和家庭纠纷。法院颁发保护令,该谁执行地方立法时要考虑到。检察院好像没被作为主体,其实是监督法院的,48小时内法院没作出保护令,检察院马上介入。3、社会机构跟政府联动。家庭暴力是以控制为目标,宣传、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轰炸式宣传教育需要改进。另外,对律师的介入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杨世强部长:谈三点感受。1、从法律职责的角度来说反家暴法的执行中公安部门责任最轻、风险最小(还是需要公安机关转变思想)。2、法院在反家暴法的执行中责任和风险也是相对较小的。用司法命令的形式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予以否定。请法官尽量大胆的运用人身保护令。优势证据即可。3、民政部门责任重大。民政部门掌握着大量的用于社会救助的资源,需要更积极的发挥作用。希望民政部门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预防家暴救助家暴受害者。

 

       沛瑜科长: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这部法律颁布以来实施了半年,在今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法律职责,将会协同有工作职责的委员会推动该法在我市实施。人大对反家暴法实施将会从三方面展开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把反家暴法纳入七五普法宣传内容,扩大法律宣传影响力,强化宣传广度和深度,让社会各界人懂得这部法律;二是畅通维权投诉渠道。通过公检法内设机构处理受家暴者的投诉求助。安排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三是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有牵头,有分工,各部门各司其职,为受害人提供维权渠道。

 

通过面对面的实务交流和分享,进一步加深了与会人员对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未来趋势的了解,增强了实用知识储备,对提升律师的办案水平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市人大、市妇联、市第一人民法院、市第二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领导的支持,广东省妇联、中山大学法学院应邀作为特邀嘉宾出席,说明反对家庭暴力已经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学术界、司法界、律师界等人士已经在行动,并建立了联动机制,以保障反对家庭暴力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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