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未成年委提醒:
抵制不良视频,我们责无旁贷!
近日,人民日报、新华社、共青团中央等都发了一篇“重磅”文章:《当心!这些视频流入中国,正毒害你的孩子!》,引发网络热议,更是让孩子的家长们看得冷汗直流、背脊发凉。在国外被大规模下线、封禁账号的“少儿邪典视频”已经悄悄“入侵”我国,在常用的视频网站上都可以轻易搜索到,点击量更是高得惊人。
这些视频都直接取材于深受孩子们喜爱的动画片。然而原版动画片里的角色,现在却被改成儿童做噩梦、被殴打,甚至被注射不明液体等各种折磨、虐待的,普遍带有恐怖、惊悚以及各种不符合人伦常理的荒谬剧情。它们都“正大光明”地出现在了适合儿童观看的视频分类里,有的还被打上了“教育”“色彩教学”“幼儿教育”等标签,直接推送到孩子们面前。这些视频利用孩子对动画人物的喜爱,把熟悉的卡通人物进行再次加工,引诱误导他们,极有可能对孩子们的心灵造成严重的伤害。
网友@阳阳来一桶在优酷视频上的搜索:
在百度视频里搜索,同样可以得到大量含有暴力或软色情元素的小视频(现已被陆续下架)。
一旦小朋友观看了几部视频之后,平台就会给你推荐更多同类视频,然后观看量越来越大(有些播放量甚至达到数百万),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小朋友们就这样观看了一部又一部的有害视频,大脑吸收和处理着剧中角色疯狂的动作、荒谬的行为,并不断巩固着这种危险的认知:暴力和性很好玩很正常;流血很好笑……而这正好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契机。从视频回复来看,确实有很多不当癖好的成人很享受,并要求拍出更多这种影片。
1月20日,腾讯视频发布《腾讯视频关于不良儿童视频内容处理的声明》,成立专项小组进行全面技术筛查,并将相关帐号进行删除和封号处理。各大视频网站也纷纷跟进,将含有不良内容的视频纷纷下架,对相关账号进行封号等处理。
市律协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在此郑重提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上不良视频的制作者、发布者、传播者以及发布视频的网站管理者,均可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于不良视频的制作者、发布者和传播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对于发布视频的网站管理者:
追究视频服务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网站管理者参与不良视频的传播和制作,与制作和发布不良视频的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大致相同。情节较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判处传播淫秽物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网站管理者没有参与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但是当其发现了不良视频后没有按照规定删除视频和上报主管部门,就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机构责令改正。而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被责令关闭网站。
现在是全民触网的时代,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能直接接触到手机、电脑、平板等。在这里,中山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提醒家长们:多关注自己的孩子上网在看什么,一旦发现这类不良视频,立即举报!
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网络危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行动。净网行动,人人有责!
通讯员:市律协未成年委 朱志强、李咔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