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律师界政协委员为“未成年人托管”立法执言
8月31日上午,《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立法听证会召开。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3名听证人,现场听取8位听证代表的观点陈述、辩论。这是中山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以“网上+现场”的模式举行听证会,也是广东省首次有城市对“未成年人托管服务“进行网上立法听证。市政协委员、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国雄,市政协委员、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芬,市政协委员、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磊作为听证代表参加本次听证会。
3位政协委员听证代表,就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有关问题陈述各自的观点。
唐国雄认为
政府要加强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且要接受社会监督。未成年人托管服务,应接受比一般市场主体更严苛的监督。因此,唐国雄建议条例增加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即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例行检查。同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在本行政区域主流媒体和市政务官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未成年人托管服务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及是否诚信、惩戒情形等主要信息通过市一级主流媒体和市政务网站进行公布,每年不少于一次。
林丽芬建议
1、增加对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要求。
2、工作人员的年龄和诚信记录也非常重要,年龄须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
3、删除对工作人员有关学历要求。提供托管服务的重点应在于提供有责任、有爱心的服务,应抛开学历要求,让有照顾未成年人经验,特别是部分50岁左右退休又没有学历的人员加入托管服务队伍。
4、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都应当予以处罚。如:托管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买卖未成年人信息给第三方;向未成年人推销各类产品;组织各类与托管服务无关的收费活动;变相利用托管服务等。
黄磊提出
条例中第26条规定可引入第三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但“第三方”这名词是出现在条例的后半部分,与条例前面的设立校外服务机构格格不入,容易理解为两者的设立是不一样的。但条例没有对“第三方”的设立进行规定,且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托管服务机构,并不是第三方,所以应当明确“第三方”的定义及在条例中丰富对此的相应规定。
政协委员的敬业精神和专业表现得到立法机关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评价和认可。本次听证会作为整个立法活动的一部分,政协委员发挥其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履职尽责,为民主法治建言献策,为推动民主科学立法贡献力量,展现政协委员风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