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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律师对《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的建议被采纳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后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中山市律师协会委派广东国融事务所律师唐国雄、王林波对省法工委提供的条例进行审查并提供反馈意见。对比《条例》,我市律师提出的一条建议获得立法机关采纳。

 

审查报告中,唐国雄、王林波律师提出条例第四十九未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事后处理。建议增加“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事后应当及时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最终正式出台的《条例》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近年来,我市律师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以独立第三方角色献言献策,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真正发挥了立法的参谋助手和“外脑”作用,也体现了我市律师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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